導語: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是科技創新關鍵的因素。創新的事業呼喚創新的人才。科技人員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中堅力量。要有效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必須優化政策法規體系,完善科研單位的法治化治理。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是科技創新關鍵的因素。創新的事業呼喚創新的人才。科技人員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中堅力量。要有效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必須優化政策法規體系,完善科研單位的法治化治理。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不斷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氛圍,構建了包括全國人大立法、國務院行政法規、各部門規章政策在內的相對完整的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政策法規體系。我國《憲法》第20條規定,“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普及法》《合同法》《專利法》等為激勵科技人員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礎,《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及國務院各部門一系列法規政策提出了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具體措施。
一是完善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產權制度。經濟主體財產權的有效保障和實現是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有恒產者有恒心”,讓科技人員有恒產,有利于科技人員潛心研究,也有利于實現知識創造價值、價值創造者得到合理回報的良性循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基本形成了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法律框架。對于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的權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對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保護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在科技創新領域,《科學技術進步法》《合同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分別對財政資助科技項目知識產權的歸屬、單位職務科技成果的管理等作出了制度規定。
讓科技人員在科技創新中可以獲得股權,可以持續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熱情。《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明確了股權激勵的適用范圍和激勵對象、激勵方式和實施條件、激勵方案的管理、實施中所涉及的財務管理和產權變動等內容,明確提出了新時期推進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的具體要求,規范了實施激勵的方式和程序。
二是加大對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激勵力度。這是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重要手段。2015年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加大了對科技人員的激勵力度,規定技術轉讓或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國務院2016年2月發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對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一些具體實施問題進行了細化規定。
三是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統籌自然科學、哲學社會科學等不同科學門類,統籌基礎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全創新鏈條,對科技人員收入分配系統設計、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穩定提高基本工資、加大績效工資分配激勵力度、落實科研成果性收入等激勵措施,使科研人員收入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要完善收入分配機制,形成知識價值導向分配結構;擴大科研機構、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權;發揮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強化成果產權對科技人員的長期激勵。
四是完善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財稅政策。為解決科研人員取得股權激勵后,尚未取得收益就需要提前納稅的實際困難,進一步調動和激發積極性,《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對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作了完善,規定在股權轉讓環節一次性適用20%的稅率征稅,比原來稅負降低10-20個百分點;對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或個人可以選擇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總體上看,我國已經構建了與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具有一定國際競爭力的科技人員激勵政策法規體系,科技人員社會地位、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創新熱情和創造活力不斷釋放。我國之所以能夠在短短數十年時間內,從科技水平總體相對落后的狀態崛起為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科技大國,與我們放活人才的改革政策密不可分。但是,與我國的創新驅動發展的需求相比,我國人才激勵還存在基本保障不足、組織激勵與約束能力弱化、考評機制相對單一,重點激勵政策落實和收入政策協同性待加強,相關分配政策需完善等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努力解決。
統籌各類科技人員的收入分配激勵,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從科技人員工資收入、科研項目績效激勵、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科研人員合理兼職兼薪等方面系統落實,持續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各級政府要按照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法治政府的要求,在法治化的軌道上充分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要創新方式,激勵與約束并重,打出組合拳。
首先,加強政策協調,防止制度沖突。加強各領域、各部門政策的協調、銜接,增強各項規定的操作性,防止制度之間出現不協調的地方。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將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的權力下放給科研單位。但《公司法》第27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目前科研單位通過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應當進行評估,而且評估結果還要備案,無形資產評估科學性尚有待提高。這就造成了法律適用上的沖突。下一步,建議推動修訂完善《公司法》的進程,增強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性。
其次,優化科研院所治理,完善院所內控制度。建立現代院所制度是完善科技人員激勵政策的重要保障。要完善科研院所的治理結構,給予高校和科研機構更多自主權。加快政府職能從科研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的步伐。簡政放權目的是“放活”,要防止“放亂”;加強監管目的是“管好”,要防止“管死”。對科研機構等“管好”的關鍵在管該管的,寓管理于服務。應避免過細過頻的“檢查考核”,更多運用普惠性服務性措施、信息化社會化方法抓監管。強化用人單位法人主體的擔當精神,完善內控制度。完善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對“雙肩挑”科技人員要加強分類管理等。
再次,圍繞焦點問題繼續完善細則,將重點政策落實、落細,讓科技人員具有真正“獲得感”。如針對科研人員成果性收入較低的問題,可逐步提高稿費和版稅等付酬標準,增加科研人員的成果性收入。對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收入的稅率,目前規定是適用累進稅率,高可以達到45%。一項科技成果,通常是科技人員“十年磨一劍”長期研發后完成的,一次性征收45%的所得稅影響科技人員積極性,可以按照具有類似性質的稿費、技術服務報酬所得、專利權使用費等的征稅標準,一次性按20%征收。要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查找制度落實不到位、不平衡的原因并加強整改。
后,注重科研誠信建設,加強對科技人員的精神激勵。建立健全科研活動行為準則和規范,強化科技人員的誠信意識和社會責任。加強國家科研誠信制度建設,建立科技項目誠信檔案,完善監督機制,加大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力度。大力弘揚求真務實、團結協作、報效祖國的精神,大力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的先進事跡,強化對科技人員的精神激勵。
(責任編輯:羅曉燕)